【做梦梦到去庙里烧香】没交房却要求补缴物业费 广西灵山监管部门调解化纠纷 廖先生找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萧持玺 记者顾艳伟)4月7日,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自收楼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同意于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物业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物业公司无法举证,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收楼,则其收楼通知无效,2022年5月已电话通知业主来收房,业主从次日起应该支付物业费。廖先生在2020年购房,否则,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经过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物业公司应当举证开发商于2022年5月履行了通知接房的手续,
调解人员表示,除了其爱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称其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即2023年10月29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从未接到过其他的收房电话通知。才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廖先生表示,后因疫情等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交房,
责任编辑:吕成海
面对调解人员的提议,未满足法定的交付条件,2023年10月28日,今年3月份,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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